杜特尔特在海牙那间九平方米的单人囚室里,已经蹲了快二十个月。 2025年3月11日他在马尼拉机场被拦下,连夜送上飞机,从那以后就没回过菲律宾。11月30日,正式审判就要在海牙开庭,主审法官已经把话说死:每天必须亲自到庭,健康理由不再接受。 就在开庭前不到一个月,2026年11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孙磊在联大说了一句让很多人竖起耳朵的话:国际刑事法院应防止不当扩大管辖权,中方不认同ICC在安理会移交情势之外去管非缔约国国民。 同一天联大表决ICC年度报告决议,93票赞成,13票反对,36票弃权,中国投了弃权,美国、俄罗斯、以色列投了反对。 时间点卡得太巧了。杜特尔特的案子正卡在审判的门槛上,中方这套“补充性管辖”的老立场突然被放到了聚光灯下,外界产生联想,一点都不奇怪。 但这件事真正有意思的地方,不在于中方说了什么,而在于ICC对杜特尔特动手的法理路径本身,从头到尾都踩在一个巨大的争议点上。 争议的第一脚,就踩在“你到底有没有资格审我”这个最要命的问题上。 菲律宾2011年11月加入《罗马规约》,2018年3月递交退出通知,2019年3月正式退出。ICC咬住不放的依据是规约第127条第2款——退约不影响退约前已经启动的调查和程序。 2026年4月22日,上诉分庭以多数意见驳回了杜特尔特辩护团队的全部四项上诉理由,确认法院对2011年11月到2019年3月期间在菲律宾境内发生的被指控罪行保有管辖权。 上诉分庭的论证方式很值得琢磨:它没有停留在第127条的文本上,而是搬出了规约的“目的与宗旨”——终结有罪不罚。法院说得很直白,如果允许一个国家发现自己被调查就退约脱身,规约的整个宗旨就变成了废纸。 我的看法是,这个论证在政治上有其感染力,但在法理上恰恰暴露了ICC最脆弱的那根神经。规约是一个条约,条约的管辖权来自缔约国的同意。 一个国家退出了,它就不再是缔约国,法院对它的国民和领土行使管辖权,本质上是一种追溯性的权力延伸。 ICC自己也承认,不能让退约权完全失效,否则国家主权就成了摆设。 可它划出的那条“平衡线”——退约前发生的罪行可以继续管,退约后新发生的不管——是法院自己画出来的,不是条约文本里现成写着的。 国际刑法学者MichaelG.Karnavas就公开质疑,上诉分庭对第127条第2款的解释“在条约逻辑上站不稳”,退约后遗留管辖权的边界“模糊得离谱”。 更关键的是,上诉分庭内部也不是铁板一块。格鲁吉亚籍法官洛基帕尼泽在4月22日发布了部分异议意见,明确认为法院对杜特尔特反毒行动相关指控行使管辖权“可能超出法律边界”。 一个以“终结有罪不罚”为旗帜的法院,在自己的管辖权问题上连法官之间都无法达成一致,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很多。 我判断,中方在联大的表态之所以在这个节骨眼上被拿出来反复咀嚼,恰恰是因为它点中了ICC这套法理路径的穴位,而不是因为中国对杜特尔特个人有什么特别的情感。 孙磊的发言里还有一句话被很多人跳过了:法院“在有关国家退出《罗马规约》后继续行使管辖权、仅以有关犯罪行为的部分要素发生于缔约国领土就主张管辖,这些问题均引发较大国际争议,法院应予认真反思”。这句话把争议的范围拉得更宽了。 杜特尔特案只是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一角,水面下是一整套逻辑:一个非缔约国,只要它的国民在某个曾经是缔约国的领土上做过什么事,ICC就可以伸手。 这个口子一旦被坐实,今天可以用在菲律宾身上,明天就可以用在任何一个被ICC认为“有罪不罚”的国家身上,而判断“有罪不罚”的标准,握在法院自己手里。 在我看来,这才是杜特尔特案真正让人不安的地方。它把一个本来应该由条约文本和主权同意来划定的边界,交给了法官在个案中的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不是不可以,但当解释的对象是“你有没有权力审我”这个根本问题时,用目的去扩张文本,等于让法院自己给自己的管辖权发许可证。 上诉分庭的多数意见说,这样解释是为了“在國家有效退约的权利和它们批准规约时接受的责任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可“适当”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定义?如果标准是法院自己定的,那“平衡”就只是一个修辞。 法理上的裂缝之所以没有被放大到撕裂法院的程度,是因为菲律宾国内的政治恰好给这套逻辑提供了一条顺滑的落地通道。 2025年3月杜特尔特刚落地马尼拉机场就被拦下,执行的是菲律宾当局,背后是小马科斯政府从“不合作”到“配合”的急转弯。 马拉卡南宫后来公开说不介入ICC的预审程序,但移交已经完成了。 与此同时,2026年5月11日众议院以255票通过对副总统莎拉的弹劾条款,杜特尔特家族的政治版图正在被一块一块地拆掉。 我的猜测是,如果没有马尼拉这边主动递过去的梯子,ICC的管辖权争议再大,杜特尔特今天大概率还待在达沃,而不是海牙。 法律的争议是一回事,法律能不能被执行是另一回事。当一个国内政治力量愿意把前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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